表1
序号 | 64 |
权力类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第四款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153 |
表2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153 |
表3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947 |
表4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设施条例》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947 |
表5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一章 第二条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一章 第十二条 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947 |
表6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947 |
表7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947 |
表8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三条) 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153 |
表9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153 |
表10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广播电视和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947 |
表11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各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旅游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文物保护先进组织或者个人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5422153 |